商品流通企业的货币资金安全管理规定
商品流通企业的货币资金,是指企业经营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货币资金是经营资金的一个重要组成,而货币资金中的现金又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也是风险性很大的资产。财务人员要求做到正确、及时地反映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保证有关财经纪律得到严格执行。
一、为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特对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 支付给职员的工资、津帖、奖金和各种劳保福利费; 2、 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 3、 按国家规定对个人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退职、退休金等; 4、 支付经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5、 支付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二、库存现金的管理办法库存现金的存量一般不得超过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足时从银行提取。这是企业保证货币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办法如下:1、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
2、 实行钱、帐分管的原则。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由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做会计记录工作和核对工作。
3、 货币资金的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发生货币资金的收入的支出,应立即入帐,不得拖延。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进行序时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计算全天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现金结余数 ,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4、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人借用公款;不准单位之间套换现金;不准造假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私人借用公款;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保留帐外现金;不准以任何票证代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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