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设备公司手续费及保险公司返利未缴税款案
【案情 】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机电设备公司为国有商业企业,下设子公司15个,现有职工356人,20xx年销售额125800万元,账面利润额1445万元,缴纳地方税612.7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机电设备公司仿造帐目,隐瞒收入,大肆偷漏国家税款。主要是该公司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为客户办理购车担保业务,收取手续费不入账和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从保险公司收到返还“安优费”不入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根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对该单位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账簿、凭证、有关合同及财务报表进行了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为了进一步开拓汽车消费市场,该单位与多家银行联合开展购车贷款业务。从2000年1月起以消费贷款方式,销售各类汽车的同时共向客户收取风险金4959707.52元,列入“其他应收款-消费贷款”科目贷方,年终未做销售收入也未结转当年利润,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补征缴纳增值税4959707.52/(1+17%)×17%=720641.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032.06元、教育费附加25222.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的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2526170.54+4959707.52-720641.26-36032.06-25222.44)×33%=2212314.16(元)。并自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定性处理结果根据检查结果,该县地税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纳税人共计补缴城建税36032.06元、教育费附加25222.44元、企业所得税2212314.16元、滞纳金121410.7元。
【稽查方法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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