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账外偷税案稽查纪实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了营业税 49189.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43.26元、教育费附加1475.68元,合计54108.38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该宾馆不列、少列应税收入少缴税款173195.70元,已构成偷税,处以一倍罚款173195.70元。
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对该企业耒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分别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以上1-4项合计入库税款 173195.70元, 罚款193195.70元,滞纳金34331.84元。
鉴于该企业偷税173195.70元,全年应纳税款310355.75元,偷税比例达55.81%,市局依法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狸也敌不过聪明的猎手,偷税者最终没有逃脱税务人员的“慧眼”,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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