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造假与会计责任
从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造假案件到不断掀起的"审计风暴",可以看出当今会计造假、财经违纪问题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它使广大公众的投资信心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央及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朱熔基总理当年就提出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作假帐"的重要指示。加强与提高会计监管、打击经济违法违纪活动、杜绝会计造假始终是会计及法律界的重要任务。本文主要对会计造假的成因及造假责任问题,与社会同行们商榷。
一、会计造假的成因1、利益驱动
利益的驱动是会计造假的源动力,经济利益是最常见的和最基本的造假动机,是造假者最强大的内在驱动力,造假者通过造假旨在得到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非法经济利益,另外对政治利益的追逐也使造假者铤而走险,不顾后果。造假者的逐利心理突出地表现在他们对暴富的渴望,对物质财富和富足生活的羡慕,对保官、升官平步青云的企盼,对出人头地的向往。而当这一切通过正常渠道实现不了时,就公然违犯国家法律政策,依靠做假帐来改变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和分配关系,改变衡量其政绩的各项经济指标。
2、监管不利
加强会计监管、控制财经违纪历来是国家经济管理的基础,200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会计法》又特别明确了会计的责任,强化了对会计违法的处罚,但监管效果还不尽人意。
⑴ 法规不健全,打击力度小。《会计法》虽然对会计违法行为都有了原则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会计法》没有细则,会计法规还不配套,在操作上也没有历史基础,执行起来还有很多困难,司法机关依照会计法规处理的案件很少,特别是普通的会计违法案件很难得到应有的处罚。
⑵监管机制不配套,监管不到位。会计监管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会计法》在规定财政机关为会计执法主体的同时,还规定了"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作为会计执法主体的财政部门还没有一套有效的执法监督系统,难以控制全社会的会计违法问题;审计机关虽然能对大型项目和有关单位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但他所能够监督的范围和数量还是很小;税务机关涉及面比较大,但一般只按照收税要求进行管理和检查;其他部门也只是对所涉及的范围进行行业上的监督。这些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也缺乏必要的配合协作,难以实现共同"监督检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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