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衔接问题
问:按照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实现收入;原政策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应由付款人支付,只要根据合同约定权属于当期发生的均应作为当期收入。
实施新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如何确认收入额?
答: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可以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当期,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法实施后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 相关文章
- 最新文章
- 综合纳税实务:自来水公司卖水表..[04-01]
- 4月起内蒙古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调..[04-01]
- 09注税:其他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03-24]
- 09注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03-24]
- 从新准则看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03-24]
- 09注册税务师考试:增值税纳税人..[03-24]
在线做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