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问: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该并入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74号)之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应该并入企业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之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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