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键词: 电算化 出纳 票据 增值税

外出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税务登记证的区别

会计港湾 2008-10-27 16:59:02 点击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跨区涉税项目的,应向主管局按一区一表(一式四份,纳税人填报后留存一份)的方式填报《西安市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主管局应每周将《登记表》报送市局录入中心办理项目登记。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电子客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会计港湾 最新文章

[会计税务]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宣布:个人炒股免利息税

[会计税务]企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要缴所得税

[会计税务]山东开始“高新”企业认定复核期暂停减免税..

[会计税务]江西:“两头在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没有免税..

[出纳专题]银行账户管理基本原则

[出纳专题]银行汇票及其结算特点

[出纳专题]如何加强支票结算的管理

[出纳专题]银行存款管理的内容

[会计电算化]对电子商务条件下会计电算化的思考

[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本月排行

会计港湾 推荐文章

会计港湾(本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或者网友转载,如果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24小时内取下.qq:931560289) 邮箱:kuaijigw@kuaijigw.com
Copyright©2007 kuaijig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