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总结归纳
会计港湾
2010-5-5 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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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总结归纳,仅供大家商讨;
一、刑法分则—危害税收征管罪
| 罪名 |
特点 |
刑罚 |
|
| 逃税罪 |
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人 “初犯补税免罪”,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金额计算 |
罚金:1-5倍 10%-30%且1-10万:3年以下 数额巨大且≥30%:3-7年 5万以下,在立案前补缴,情节轻微,不需刑罚的,可免刑罚 |
|
| 抗税罪 |
特殊主体:且必须是自然人 定罪关键是暴力性质,无数额规定 |
罚金:1-5倍;3年以下 情节严重(聚众抗税首要分子、数额10万以上、多次抗税、故意伤害致轻伤、其他严重情节):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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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避追缴欠税罪 |
主体只能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且数额1万以上 |
罚金:1-5倍 1-10万:3年以下 ≥10万: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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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出口退税罪 |
一般主体;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 |
罚金:1-5倍 ≥5万(较大):5年以下 ≥50万(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损失30万):5-10年 ≥250万(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损失150万):10年以上或无期,或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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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VAT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虚开:1根本不存在交易;2虽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开具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介绍他人) 虚开税款1万以上或使税款被骗取5000以上,应依法定罪 |
3年以下,罚金2-20万 数额较大或严重情节:3-10年,5-50万 数额巨大或特别情节: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骗取税款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仅两处可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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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出售伪造的VAT发票罪 |
发票是假的 |
3年以下,罚金2-20万 数量较大或严重情节:3-10年,5-50万 数量巨大或特别情节: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仅两处可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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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售VAT发票罪 |
必须是真发票 |
3年以下,罚金2-20万 数量较大:3-10年,5-50万 数量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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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购买VAT发票、购买伪造的VAT发票罪 |
非法购买VAT发票:是真票 购买伪造的25份或票面金额累计10万以上按本罪定罪。 |
5年以下,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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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3年以下,罚金2-20万 数量巨大:3-7年,5-50万 数量特别巨大:7年以上有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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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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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2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1-5万 情节严重:2-7年,5-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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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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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发票共八种罪:虚开(1)、伪造出售伪造(3)、非法出售(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VA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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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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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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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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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
不予处罚:<14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从轻或减轻处罚: 14岁≤年龄<1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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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0岁(但与年龄智力相应民事活动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岁的成年人,16岁≤年龄<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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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
刑事责任年龄:年龄<14岁:不负刑事责任 14岁≤年龄<16岁:只对八种罪负刑事责任 年龄≥16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14岁≤年龄<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年龄<18岁:不适用死刑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三、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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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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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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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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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无较大市规章、无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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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无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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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5日内提出,20日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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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3日内提出,15日内举行,7日前通知当事人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不服的听证期限是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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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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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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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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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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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追究;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 但税务违法行为的时效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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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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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时效:2年 短期时效:1年(身体伤害,质量不合格商品,租金,寄存物损毁) 长期时效:2年年 最长时效: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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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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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20超过年须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 |
五、三大诉讼法比较
| 比较项目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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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原则 |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注意受案范围) 合法性审查(与变更有限结合) 被告负举证责任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注意三点例外) 不适用调解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可变更情形) |
诉讼权利平等 辨论原则 自愿与合法的调解 处分原则 检察院监督民诉原则 |
侦查、检察、审判权的行使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审判公开原则 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6点) 司法主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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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制度 |
合议制度 陪审制度 回避制度 两审终审(例外:最高院一审判决不得上诉,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不得上诉) 公开审判 |
回避制度 辩护和代理 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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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管辖 |
中级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与省级政府的诉讼;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重大涉外及小涉港澳台案件) |
中级一审:重大涉外、最高法院确定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影响案件 |
立案管辖 中级一审: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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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辖 |
特殊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当复议变更行政行为的,可选择法院 |
原告就被告(但被监禁的人被起诉,以原告住所地) 特别管辖(可选择)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专属管辖(不可选择)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死亡时住所或遗产所在地 |
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最初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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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参加人 |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起诉后,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为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无行为能力 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单位可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还可以全为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人(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执行辩护职能。 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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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
特征:种类广泛;来源特定;举证责任分担特定;审查阶段特定(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来能作为定案依据) 特有证据:现场笔录(同复议)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注意例外:不可抗力;原告提出新的理由或证据。) |
七种证据,无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倒置不等同无过错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倒置情形:产品制造诉讼法发明专利;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共同危险行为;医疗行为。 |
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承担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特定条件除外,如:犯罪嫌疑人就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来源负有说明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合法性,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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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效力 |
可作为定案依据: 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的证据 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与年龄智力不适用的证言 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作对对方不利的证言 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核对原件原物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经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不正当手段;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就应合法) 举证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交。 |
无需证明的事实:对方对事实与诉讼请求明确承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与年龄智力不适用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核对原件原物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举证时限: 可由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
未出庭证人的证人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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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 |
条件:原告合格;有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属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期限:复议后15日,直接起诉(知道之日)3个月。 (未告知期限的最长2年;不知内容时最长5年&不动产20年) |
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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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可10日内上诉,上一级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的,应先予受理,后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
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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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 |
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被告,被告10日内答辩;法院5日内送原告。 合议庭不少于3人单数。 一审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书面审理。 回避申请应在开始审理时或辨论终结前提出,法院3日内口头或书面决定(当事人可对驳回申请复议一次)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 2)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延长由高级法院批准 确认判决:合法或违法的确认。(撤销无意义时) 撤诉须向法院提出请求,若未规避法律,也未损害他方利益,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应书面通知法院: 1)原告不撤诉,原违法,确认违法;原合法,驳回诉讼请求。 2)对新行为不服,对新行为审理。 3)起诉不作为且不撤诉,继续审查不作为是否合法。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特殊经本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反诉 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 |
公诉案件一审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下列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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