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会计港湾
cy,番茄炒蛋
2007-9-4 11:24:21
点击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相关文章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08-28]
-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08-28]
- 报税手续[08-22]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几大误区[08-20]
- 新会计准则下的增值税转型账务处..[08-16]
- 如何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08-15]
- 最新文章
- 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09-04]
- 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09-04]
-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有..[09-0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09-03]
- 对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09-03]
-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09-03]
在线做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