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外汇结算之外汇结算概述(一)
(4)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5)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6)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除上述1~6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和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境内机构资本项下的下列用汇,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3)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账户支付,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并对外支付。
另外,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易货项下进口不得购汇或用外汇账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出口企业结汇额的50%为其设立台账,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等),按规定凭前述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相关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或者由银行凭企业提交的支付清单兑付,事后核查,然后兑付银行从台账余额中扣减其相应的数额。
四、外汇账户的管理外汇账户的开立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4月1日颁布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同的外汇,办理开户的手续各不相同:
(1)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应首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①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②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③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④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⑤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开户单位向外汇局申请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持有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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