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外汇结算之外汇结算概述(一)
汇率
(1)汇率的概念
外汇汇率是一个国家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比价或价格,也可以说是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外国货币的价格。
汇率按照银行买卖业务划分,可以分为买入汇率、卖出汇率和中间汇率。买入汇率又称买价,是指银行买入外币时所依据的汇率;卖出汇率又称卖价,是指银行卖出外币时所依据的汇率;中间价是指买价和卖价的平均价,等于买价加上卖价除以2.
(2)外汇的标价方法
将一国家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首先应当确定以哪个国家的货币为标准。由于确定的标准不同,因而外汇汇率的标价方法也有两种:
①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表示外国货的价格的方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此法,我国也是如此。采用直接标价法,外国货币的数额是固定不变的,一般是一个单位或100个单位,少数货币用1万或10万单位,比如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美元用的单位为100,意大利里拉用的单位为1万,日元用的是10万;而本国货币的数额随外国货币和本国货币的市值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今天汇率为:100美元=830元人民币,明天可能是100美元=827元人民币,后天可能是100美元=831元人民币等等。在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值增大,是外汇汇率上升,表明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反过来本国货币的数额减少,是外汇汇率下降,表明本国货币升值,外国货币贬值。
②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计算折合成多少外国货币的方法。英国一直使用间接标价法。在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额固定不变,外币数额随外国货币或本国货币市值的变动而变动。如今天1英镑=1,57美元,明天1英镑=1.59美元。在间接标价法下,外币数额增大,则外汇汇率上升,表明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外币数额变小,则外汇汇率下降,表明外国货币贬值,本国货币升值。
三、外汇管理制度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
按照规定,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4)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6)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所得外汇的收入;
(10)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1)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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