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外汇结算之外汇结算方式(二)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不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者指定方进行付款,或者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者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通俗地讲,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等。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当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进口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以后,进口商便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在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口商有权拒绝赎单。进口商在付款赎单之后,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在数量、品种、品格、质量等与单据不符,应向有关责任者索赔,而与银行无关。如果信用证是由银行主动开立的,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证银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木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开证银行便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而不管进口商是否拒绝赎单或无力支付。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赎单,则开证银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并有权向进口商追索所得销售货款仍不足抵偿垫付款项的部分。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明确指定并由其接受信用证,凭发票、提单等收取货款的人,即出口商。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据以收取货款。受益人应对所发货物和所提交的单据全面负责。
除此之外,信用证的当事人还包括:通知银行,指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银行,只负责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信用证上的开证行负责条款及有关指示将有关单据寄给开证银行,向开证银行索回所垫货款;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的,一般为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证银行的名称,包括其全称以及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以便联系。
(2)信用证的种类。如“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等。
(3)信用证金额和货币,信用证金额是开证银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应用大小写记载。
(4)信用证的号码和日期。信用证上的日期为开证银行出具信用证的日期。
(5)开证申请人,包括其全称和详细地址。
(6)受益人,包括其全称和地址。
(7)汇票和单据。如规定受益人凭汇票收款,则应规定应开立什么汇票,如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汇票的金额和付款银行等。如信用证未规定汇票条款,则受益人可只凭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收款。信用证上应规定单据的种类,包括货物单据(如发票、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重量单、装箱单等)、运输单据(如提单)和保险单据(保险单),以及单据的份数。
(8)对货物本身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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